
市本级预算已经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下达你部门
(一)收入预算15399.9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4935.23万元,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非税收入拨款464.75万元。
(二)支出预算15399.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119.18万元,项目支出8280.8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万元)。
(一)各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并将财政部门对当年部门预算执行的有关要求一并通知给所属各单位。
如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有关政策,或单位因管理体制等政策因素影响,确需调整基本支出预算的,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如果当年单位发生增(减)人增(减)资,财政部门统一办理预算追加(减)手续;如果单位年初没有离退休人员,预算执行中发生离退休人员经费,财政部门依据人事部门有关批件随时办理基本支出预算调整。
(三)各单位严禁擅自扩大公积金缴费基数,单位缴纳部分不得超过部门预算批复数。如超基数缴纳公积金,将作为挪用资金处理。
(四)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支出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如果发生项目变更、终止事项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年度内不予追加项目支出预算。确需追加预算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各部门用非税收入安排的支出,如果发生非税收入短收,应当及时报财政部门,相应调整支出预算。
(六)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规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报告提纲及绩效评价报告提纲的通知》(乌财预〔2012〕64号)和年初上报的绩效目标,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财政资金的参考依据,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七)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在当年7月底前办理完毕采购计划申报手续。对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不准变更,对政府采购结余的预算指标和逾期未办理采购计划申报的项目预算指标一律收回财政。
(八)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乌财预〔2014〕6号)和《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意见》(乌财预〔2014〕38号)要求,加快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对年初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由各主管部门会同我局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含绩效目标),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九)各部门单位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20日内,将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报表向社会公开。具体要求详见《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乌财预函〔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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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乌政办〔2014〕157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乌财行〔2015〕216号)、《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外办新疆尔自治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乌财行〔2014〕208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乌财行〔2014〕186号)等相关规定。各部门应合理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规定,严控各类评比、表彰等经费支出,建立科学规范的一般性支出长效机制。
开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主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政务服务热线